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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的重要会议精神,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在微信公众号开设“北疆社科研究”专栏。本专栏旨在围绕习近平总书记赋予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聚焦内蒙古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五个方面的发展动态,深入“北疆文化”的学理阐释,积极推进北疆文化品牌建设,持续刊发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系列应用对策性研究成果,进一步团结引领社科界专家学者,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勇挑重担、潜心钻研,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内蒙古新篇章尽智献责。
牧民资产结构视角下牧区信贷与保险衔接机制研究
陈文东、李文阔
引言
畜牧业产值约占农林牧渔业总产值30%,是关系到我国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202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全面提升畜禽产品供应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牧区作为我国重要的畜牧业生产保障基地,对保障我国食物供给安全、繁荣地区经济、促进牧区居民增收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畜牧业作为牧民主要从事的行业与收入来源,在扩大生产规模与提高经营收益等方面比农业具有更大优势,但资本投入较大、经营周期较长,决定了畜牧业的金融资本需求量大和资金周转慢的特质。金融资本的大额需求和周转慢伴随着违约风险的增加,迫使金融机构对牧民贷款的审核更加严格,加上牧区信用评级难度大且与城镇相比制度建设滞后,进一步增加了牧民获得正规金融贷款的难度。牧民正规金融渠道融资难问题已经成为牧区经济深化发展、畜牧业转型升级、牧民持续增收的重要瓶颈。
牧民正规金融渠道融资难问题是牧民抵押财产严重匮乏与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持续增加的矛盾凸显,其根本是牧民的资产结构与金融机构信用担保要求存在资源错配问题。因此,政府和金融机构应遵循牧区金融需求引导,深度挖掘牧民可供担保的有效资产,制定符合牧民资产结构的担保模式,并进行合理的资产评估,创新和完善以牧民资产结构为靶向的指向型牧区金融信贷产品,保证牧区金融信贷资本供给充足。同时,加强保险在农牧区的布局与约束力度,使信贷与保险合力为牧民提供优质金融服务,确保金融机构能够有效控制不良贷款问题。
一、牧民可供信用担保的资产挖掘
目前我国牧区金融信贷产品主要有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和信用贷款等四种主流信用担保模式。从资产结构的角度看,除牧民车房等常规资产外,活体牲畜、草牧场及牧草等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牧民信用”在牧民家庭资产结构中占据主导地位。
1.1 可供信用担保的流动资产:活体牲畜
活体牲畜是牧民最主要的生产经营对象,2020年我国牧区大牲畜年末存栏超1800万头、羊年末存栏超4849万只,牧民户均拥有活体大牲畜16头、活羊42只,对于大多数牧民而言,活体牲畜是牧民资产结构中价值最高的资产。近年来,活体牛羊及其产品价格波动较小且呈现出总体上涨的态势,如2016年至2020年五年间的活体牛及其产品、活体羊及其产品的5年平均价格指数分别为105.08和108.02,标准差分别为5.7和7.73,而生猪及其产品的5年平均价格指数为119.44、标准差达到30.14。将牧民饲养的活体牲畜作为金融贷款抵押资产具有较大可行性,一方面,活体牲畜是牧民经营活动的最重要客体,与牧民增收的密切程度高,且活体牲畜及其产品供应链日臻完善,活体牲畜及产品的稳定销售能得到极大保障;另一方面,活体牲畜具备繁殖率高、容易饲养、流通性强、收益率较高等相对优势,使得单体牲畜的价值较高。
1.2 可供信用担保的固定资产:草牧场经营承包权及牧草
草原是我国最大的陆地生态系统,是牧民最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我国是草原资源大国,拥有各类草场面积近4亿公顷,约占国土面积40%。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做好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贷款试点工作”,正式赋予牧民草牧场和住房以抵押融资功能。随着农牧区土地确权工作的全部完成,加上牧民户均拥有的草牧场面积较大,赋予草了牧场较稳定的经营承包功能。目前,多省区政府和金融机构已展开探索牧区草牧场经营承包权抵押贷款的可行性。
自2011年我国在新疆、内蒙古、青海等8个主要草原牧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实施草原保护补助奖励机制以来,我国草原生态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恢复,草原牧草产量和市场化规模实现了飞速增长,牧草年末保留面积由2001年的1689万公顷增加至2016年的2056万公顷,牧草产量由8819万吨增加至16405万吨,牧草的商品化程度增长近3倍之多,由1.69%增加至4.98%,牧草产量和市场化程度的大幅增加,为牧草作为贷款抵押资产提供了必要条件。
1.3 可供信用担保的无形资产:牧民信用
信用是金融信贷的本质要求,信用体系是牧区重要的“软基础设施”,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突出强调“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发展农户信用贷款”,体现了农牧区信用体系建设的战略意义,信用体系的完善对于降低金融供给端和需求端的信贷成本、增加牧民信贷可得性、促进牧区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牧区省市围绕牧区信用体系开展了大规模多样化的探索,其中“双基联动”信用体系建设的效果更为显著,以青海省为例,依托建立仅5年的“双基联动”信用体系,青海全省近68%行政村被评为信用村,58%农牧户被评为信用户,“双基联动”信用贷款余额185亿元,约占各项贷款余额25%,且不良贷款率仅为0.26%。
二、牧民主要资产作用于信用担保的限制因素
限制牧民金融信贷的信用担保因素主要是由于金融信贷产品与牧民资产结构的匹配度不高,金融机构为降低金融风险而“惧贷”,牧民难以从正规金融机构中获得融资,导致高利贷等非正规金融信贷在牧区横行。
2.1 活体牲畜作为贷款抵押资产的限制因素
一是价格波动风险,活体牲畜价格在近些年具有一定的波动性,如2016年至2020年,饲养动物及其产品价格指数分别为110.4、90.8、95.6、133.5、132.4,五年平均价格指数为112.5,明显高出CPI增长幅度。二是牲畜疾病风险,禽流感、口蹄疫、布鲁氏菌病、包虫病、马鼻疽等偶发性牲畜疾病,以及牲畜感冒腹泻等牲畜常见疾病困扰着牧民,牲畜因病死亡和因病价值降低的情况屡见不鲜,有些传染性疾病会导致整户饲养的牲畜甚至整个地区的牲畜面临战略性全毁的悲剧。三是容易滋生道德风险,活体牲畜属于流动资产,容易发生资产转移、出售变现、丢失与反复抵押等道德风险。因此,若政府能够利用宏观政策控制牲畜价格波动,发挥保险保障功能并创新监管模式,活体牲畜能够成为有效的信贷抵押资产。
2.2 草牧场经营承包权和牧草作为贷款抵押资产的限制因素
牧区受到远离城镇区位因素影响,“两权”抵押贷款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一是价值风险,受宏观政策和区位影响,部分草牧场经营承包权和住房财产权只能在农牧户之间流转,特别是一些牧区对草原地区的“两权”流转进行了区域和用途限制,愿意而且能够接受流入的主体有限,且土地流转合同期限短、规范度差,加上牧民住房多为砖瓦结构,面积小、装修简陋,实际折算价值较低,严重影响了“两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二是法律及执行风险,在我国宅基地和草牧场属于集体所有,草牧场通常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均具备一定的所有权,加上住房和草牧场是牧民居住和经营畜牧业的唯一场所,即使贷款者无法按期偿还贷款,实际执行难度也比较大。三是评估难度大,由于草牧场资源并未得到完全恢复,加上草原病虫害以及很多牧区分布于干旱与半干旱地带,牧草收益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金融机构很难进行评估,导致牧草作为贷款抵押的金融信贷产品迟迟未能形成规模。四是营商环境欠佳,为了推动“两权”抵押贷款快速发展,多地出台政策对办理“两权”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以政府补贴,但补贴申请和审核程序繁杂、资金拨付历时周期过长,难以调动金融机构办理“两权”抵押贷款的积极性。因此,若能够优化营商环境,在合理范围内优化法律法规,制定可行的草牧场和牧草价值评估体系,草牧场经营承包权和牧草能够成为有效的信贷抵押资产。
2.3 牧民信用作为贷款信用担保资产的限制因素
信用是牧民参与金融服务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但我国牧区仍未建立一套稳定性强、成本低、可共享、供需匹配的牧区金融信用体系,其根本原因在于牧民与金融机构异质性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金融资源错配问题。一方面金融机构对牧民的基本素质、经营能力、资产结构等难以量化衡量,金融机构陷入“惧贷”困境,进而对牧民信用贷款设置较高的门槛。另一方面,由于牧民自身受教育水平、认知观念、技术水平等因素限制,以及区位上远离城镇,对金融机构信贷产品信息的接收能力受限、接受新技术新信息存在滞后性,以及传统民间借贷已深入观念,容易陷入“难贷”困境,进而导致牧民不知、不愿、不敢踏入金融机构门槛。信用贷款较担保贷款具有更高风险,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在牧区普及性较低,一旦牧民违约现象发生,金融机构将难以收回贷款,因此,金融机构在信用贷款产品的设置上往往会出现贷款额度小、使用期间短,并会加大审批难度与限定资金用途范围,以最大限度地限制信用信贷产品风险的产生。因此,如果能够完善牧区信用体系建设,解决供需信息不对称问题,牧区信用贷款产品将会得到充分利用和发展。
三、牧区信贷与保险的衔接模式优化策略
抵质押和保证的担保贷款模式要求牧民具有优质、大量、可用货币衡量的固定资产,信用贷款模式需要牧民具有良好的信誉,而家庭资产又是衡量牧民是否具有良好信誉的最根本条件。因此,金融机构应围绕牧民资产结构,在优化传统固定资产抵质押贷款产品的基础上,充分发掘和创新牧民流动资产与固定资产作为担保的信贷产品,完善符合牧区生产生活方式的信用评价体系,加大正规金融信贷产品的精准宣传力度,最大限度地保障牧民金融贷款的可得性与金融机构资金的安全性。
3.1 发展活体牲畜“第三方监管+保险”信贷抵押模式
第一,建立健全活体牲畜监管机制。活体牲畜作为流动资产,需要金融机构建立与第三方监管机构的有效合作机制,第三方监管机构通过对活体牲畜进行身体标注等传统牲畜识别方式及电子定位和视频监控等云监管措施,避免出现牧民将已抵押的活体牲畜擅自出售、转移以及反复抵押等问题,以确保抵押的活体牲畜正常成长以及避免道德风险发生。
第二,利用保险的保障功能转嫁风险。引导牧民与保险机构建立合作,打通“保险+活体牲畜”服务体系,发挥保险的财产保障功能。金融机构可以要求借款人在购买活体牲畜保险时,将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作为保单第一受益人,一旦发生活体牲畜死亡等保险可以给予赔偿的情况,特别是活体牲畜大规模患病或死亡时,保险赔付金可以直接打到金融机构账户,在还款规定日将其计入借款人的收益进行核算。同时,政府可利用财政扶贫资金加强对牧区活体牲畜的保险补贴,促进牧民购买保险积极性,降低牧民养殖成本,增强牧民风险应对能力。
3.2 完善草场经营承包权制度建设,发展“牧草+期货+保险”信贷抵押模式
第一,完善草场经营承包权贷款制度。首先,聘请专业化的第三方机构根据草牧场区位、草牧场质量等条件制定草牧场评估体系,划定草牧场等级,并且每年进行抽样评估,建立年度调整的“动态草场质量等级”名单,金融机构根据草牧场等级与面积提供草牧场经营承包权贷款。其次,支持和鼓励家庭分割草牧场经营承包权,农牧局、法院、金融办等部门在法律法规框架内探索牧民家庭成员间的草牧场经营承包权分割模式,出具规范文件予以承认,准许牧民对独立经营承包权的草牧场进行贷款抵押。最后,政府相关部门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适度增加政府补贴力度,简化申请审核程序,缩短补贴资金拨付周期,提高金融机构资金回笼效率,推动草牧场经营承包权抵押贷款发展。
第二,探索和拓展“牧草+期货+保险”抵押贷款。坚持“草畜均衡”政策,持续研发牧草良种、提升牧草商品化程度,鼓励和引导新疆、西藏、青海、甘肃等产草大省区接入内蒙古“草产品专业网上交易平台”,并对平台加以完善,向全国畜牧企业与中大型畜牧养殖户推广,拓宽牧草产品销路。通过政策补贴、政府最低限价、发展“牧草+期货+保险”方式,保证牧户牧草收益稳定,促进金融机构发展牧草抵押贷款产品的积极性。具体操作上,保险公司对牧民生产的牧草提供价格保险,再向期货公司购买常卖看跌期权,期货公司在期货市场中复制看跌期权操作,对冲期权空头带来的风险,以金融市场交易成熟的保险公司作为市场交易媒介,保证牧草生产者收益,进一步保证牧区金融的可得性。
3.3 完善牧区信用体系建设
第一,搭建具备智能化评估功能的牧区信息共享平台。首先,县级政府组织商务、工商、农牧业等管理部门协同牧区基层组织全面收集牧民客观有效的生产经营销售等信息,利用大数据技术在法律框架内完成牧民信用信息追踪和动态更新,建立完善的全县牧户动态信息采集系统。其次,金融机构基于存贷款账户信息建立牧民存贷款台账,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构建金融机构共享的牧户信息服务平台。最后,将牧户动态信息采集系统和信息服务平台整合到区块链,实现数据的安全可控,再利用云计算和金融科技,构建一套具备智能评估功能的牧区立体化信用评估体系。
第二,推广和完善“双基联动”信用贷款制度,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双基”即基层党组织与基层金融机构,“联动”即基层党组织与金融机构的涉农涉牧信贷部门互派重要岗位挂职人员。首先,利用“双基联动”协助金融机构有效地开展牧区信用调查、信用建档、信用评级、信用修复、整村授信等信用体系的建设工作。其次,通过金融机构的兼职副书记向牧民进行金融业务、金融诚信等宣传普及活动,让牧民了解金融机构贷款和保险产品、熟悉贷款和保险流程、敢于向金融机构贷款,向保险公司参保。最后,由“双基”协同构建失信约束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政府将其纳入基层组织考核体系,推动基层组织加强对信用的宣传与约束,同时,金融机构加强对失信牧户的审查与惩戒,增强对守信牧户的利率优惠与额度提升。
本文是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
作者陈文东,赤峰学院副教授;李文阔,赤峰学院副教授。
本文转载自《农业与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