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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6号公布 2024年5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7号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促进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鼓励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研究、创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的评选和奖励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的评选和奖励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学术导向、价值取向,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设立下列奖项:
(一)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二)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名家奖;
(三)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青年才俊奖;
(四)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特别贡献奖。
第五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六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一等奖名额每次不超过十二项,二等奖名额每次不超过一百二十项,三等奖名额每次不超过二百四十项;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名家奖名额每次不超过两个;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青年才俊奖名额每次不超过五个;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特别贡献奖名额每次不超过五个。
第七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的评选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列入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的评选和奖励工作由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组织实施。
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在每次评选和奖励工作开展前组织成立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成员由哲学社会科学界专家学者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审议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参与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和奖励工作的评选人员和工作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与申报人以及成果署名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注重奖励原创性、时代性的成果,统筹兼顾基础学科成果和应用实践成果,适当向服务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应用对策研究成果倾斜。
第十一条 国内公开出版和发表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著、译著、编著、古籍整理、地方志、工具书、科普读物、论文,以及被厅局级以上单位采纳或者获得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论证报告等,可以申报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申报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其第一作者署名单位的住所应当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
非语言学成果未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应当提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全文译文。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不符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
(四)著作权存在争议的;
(五)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成果形式为论文集、教材、文艺作品、新闻报道、年鉴、大事记、皮书、音像制品的;
(七)已经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
(八)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不得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申报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名家奖、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青年才俊奖和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特别贡献奖的人员,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职业道德,倡导先进思想,引领社会风尚。
第十四条 申报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名家奖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二十年以上,自治区引进人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有重大研究成果和较高的学术声望;
(三)在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建设方面,原创性研究成果丰硕,开创某一新兴学科或者新的研究方向,为培养本学科人才、传播本学科文化发挥重要作用,在区内外产生重要学术影响;在应用实践方面,为国家以及自治区决策咨询或者社会服务作出重大贡献,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领域产生良好社会效应或者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 申报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青年才俊奖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四十五周岁;
(二)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六年以上,自治区引进人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具有扎实的学术功底和前瞻性学术视野,具备发展潜质;
(四)在理论创新或者应用实践中作出突出贡献。
第十六条 申报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特别贡献奖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作单位的住所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外;
(二)研究自治区实践问题,研究成果对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决策参考价值。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名家奖、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青年才俊奖和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特别贡献奖:
(一)主要研究成果不属于哲学社会科学范畴的;
(二)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不得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按照下列规定申报:
(一)本科高等院校、自治区级科研院所和其他自治区级单位的申报人,向所在单位或者自治区级社科类社会组织申报;
(二)高等职业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各盟和设区的市及其以下单位的申报人,向所在盟和设区的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申报;
(三)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特别贡献奖的申报人直接向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申报。
第十九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工作分为初评、复评、终评三个阶段。
申报受理单位组织开展初评,向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报送初评结果。
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分类组织开展复评,向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委员会提请审议复评结果。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委员会组织开展终评,审议复评结果。
第二十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结果应当公示。初评结果由申报受理单位公示,复评结果和终评结果由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公示,每个阶段公示期均为五个工作日。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提出,有关单位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结果公示结束后,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将评选结果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表彰、奖励,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应当作为获奖者业绩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各级各类人才项目评选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的申报人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的,取消其评选资格;已经获奖的,撤销奖励并追回证书和奖金。
被取消评选资格或者被撤销奖励的,六年内不得申报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
第二十四条 在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和奖励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