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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意见》,依据《内蒙古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项目资金,指自治区社科联从自治区财政拨款中确定的,用于课题研究、成果资助、绩效支出和其他相关支出的经费。
第三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具体包括: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三)会议费、差旅费(含差旅性质的其他交通支出)、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四)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六)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临时聘用的非科研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七)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的打印费、印刷费及支付给出版和发行方的必要费用等。
(八)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用和提供的仪器设备、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费用。
(九)绩效支出指用于激励项目组成员的支出。绩效支出占资助总额的50%。
(十)其他支出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当严格控制,加强审核和监督,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
第四条 项目资金应当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项目主持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编制项目预算,并对项目资金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等作出说明。
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主持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所在盟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据实编制。
第六条 项目主持人收到立项通知后及时完成预算编制,预算编制要列明费用构成,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留存,作为项目支出依据。
项目预算与项目合同书一并报自治区社科联。
第七条 项目执行中需要调整预算的,由项目主持人编列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作为凭证留存。
第八条 项目资金由自治区社科联统一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资金一般分两次拨付。
签订立项合同书后,先行拨付50%经费;项目完成后,项目主持人须提供预算执行情况说明,经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审核盖章后,作为《内蒙古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报告》附件(调整预算的一并附预算调整方案),报自治区社科联。项目通过评审验收后,拨付绩效经费。
第九条 后期资助项目经费实行包干制,签订立项合同后一次性拨付。
第十条 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的支出,在确保必要性、真实性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随项目管理,终止或撤项处理的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自治区社科联。
第十二条 项目主持人应当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使用项目资金支付与项目无关的其它款项。项目主持人使用项目资金情况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对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按本规定和本单位相关规定,明确审批程序、管理权限和报销规定,落实项目预算调整、劳务费分配等管理权限。
第十四条 自治区社科联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行使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
第十五条 与自治区社科联开展合作的项目资金,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社科联负责解释,自2021年10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