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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管理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项目由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社科联”)组织设立并实施管理。
第三条 基金项目为省部级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省部级项目管理。
第四条 设立基金项目的指导思想是,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重要论述、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指示精神,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组织社科界自觉以回答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为学术己任,围绕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立足内蒙古,致力创新创造,为以中国式现代化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完成好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提供有力智力支撑。
第五条 基金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自治区财政拨款和合作单位提供的科研经费。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六条 基金项目设立常规项目、应急项目、资助出版项目三类。
常规项目是指年度集中发布的项目。
应急项目是指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党政部门关注,为应对突发意识形态、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设立的科研项目。应急项目“一事一议”。
资助出版项目是指资助出版已签订出版合同的学术著作的项目。
第七条 常规项目暂设高质量发展智库专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历史文化专项、盟市专项、外语专项、文艺评论专项和社会科学普及专项。
(一)高质量发展智库专项: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性问题和公共政策研究,以应用性研究为主。
(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历史文化专项:围绕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进“两个打造”,构筑共有精神家园,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增强文化自信,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开展应用性和基础性研究。
(三)盟市专项:支持盟市组织开展具有区域特色的社会科学研究。
(四)外语专项:支持高校外语教师提高教学科研能力,推动学科建设。
(五)文艺评论专项:围绕赓续中华文化血脉、弘扬中华美学精神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关注当代内蒙古文艺创作实践、辨析文艺思潮和现象,开展针对性研究。
(六)社会科学普及专项: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围绕党的创新理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政策法规等开展研究阐释。
第八条 按照研究的社会关注度、紧迫性和综合性,基金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
第九条 自治区社科联与其他单位合作设立的研究项目,按本办法精神进行管理,特殊情况由双方约定。
第十条 自治区社科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哲学社会科学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完善项目类别。
第三章 申报资格
第十一条 项目主持人一般应当在内蒙古自治区工作,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国内知名专家承担项目。
(一)重大项目主持人一般应当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研究能力)。
(二)重点项目主持人一般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研究能力)。
(三)外语专项项目主持人应当是自治区从事高校外语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承担基金项目尚未结项或上年度结项未达到良好以上等级的。
(二)以相同或相似题目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部委项目、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和自治区厅局项目资助的。
第十三条 区直社科类社会组织、盟市社科联、单位社科联(高校社科联、科研单位社科联和企业社科联等)、内蒙古党校、内蒙古社科院是基金项目的组织申报单位。不在上述范围的,可经由所在盟市社科联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应具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单位账户可正常接收项目经费。
第四章 申报和立项程序
第十五条 在自治区领导点题、广泛征集社科界专家学者和社科工作者选题建议、合理体现社情民意的基础上,自治区社科联研究确定并在“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网”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六条 主持人按照通知要求填写申请书和论证活页,经项目申报单位审核同意后,提交自治区社科联。
第十七条 自治区社科联对申报材料进行规范性审核,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一)项目主持人是否具备申报资格。
(二)申报材料填写是否规范。
(三)申报选题是否在项目指南范围内。
(四)是否以相同或相近题目在其他科研平台立项。
(五)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六)申报单位账户能否正常接收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自治区社科联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立项评审。评审方式包括网上评审、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等。网上评审利用“项目申报评审系统”开展。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应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或相应研究能力,评审组不少于3人。评审可邀请国内外专家参加。
第二十条 评审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一)研究内容是否存在意识形态风险。
(二)预期成果是否具有相应的应用价值和学术价值。
(三)研究方案是否可行,研究思路是否科学,应用性研究是否有调研方案。
(四)研究内容对内蒙古的关注程度。
(五)重大项目、重点项目是否达到相应研究深度。
评审中存在意识形态风险的申报项目,交意识形态风险评估专家复审并作出结论。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产生建议立项名单,最终立项名单和资助金额由自治区社科联党组会议研究确定。
第二十二条 立项名单在“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发布立项公告。
第二十三条 与其他单位合作的项目指南由自治区社科联与合作单位共同研究发布。立项评审程序由双方共同研究确定。
第二十四条 盟市专项依照下列程序立项。
(一)自治区社科联主席办公会议研究确定项目承担盟市和名额。
(二)各盟市组织单位根据本盟市需求,提出项目指南并组织申报、初评,按项目名额的1.5倍报自治区社科联。
(三)自治区社科联组织专家进行复评,根据复评结果,立项名单由自治区社科联党组会议研究确定。
第二十五条 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或时效性要求强、专业性要求高的项目(含应急项目),可采取委托方式立项。
(一)根据拟定的研究题目,选择相关领域研究机构或专家,由被委托方填报课题设计书,自治区社科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如评审通过,由自治区社科联党组会议确定委托事宜。
(二)被委托方为社科类社会组织的,须邀请3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机构参加,以竞争性评审方式产生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六条 为鼓励“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创新平台”持续开展系统化研究,可由各创新平台根据其研究方向提出选题,填报课题设计书,自治区社科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如评审通过,由自治区社科联党组会议确定委托事宜。
第二十七条 鼓励自治区社科联所属社科类社会组织申报基金项目。遵循择优原则,社科类社会组织每年度立项数不低于15项。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立项公告发布后15日内,与自治区社科联签订立项合同,并提供收款人为项目承担单位的正规完税发票。无特殊情况,未按时履行上述手续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九条 立项合同签订后,根据合同拨付项目经费,可分批拨付。鼓励有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匹配经费。
第三十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未经自治区社科联同意,不得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持人、项目名称、研究内容、研究期限、成果形式和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组成员应当按要求参与自治区社科联围绕基金项目组织开展的学术活动。
第三十二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自治区社科联可根据工作安排对项目进行检查评估,主要检查研究方向、研究进度等。
第三十三条 按照合同约定,应用性研究项目主持人应当向自治区社科联《北疆智库》提供决策咨询报告,其中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一般不少于2篇,一般项目不少于1篇。
第六章成果验收和结项
第三十四条 基金项目的成果形式一般为研究报告、论文、著作、决策咨询报告等,具体形式以立项合同为准。
第三十五条 项目主持人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填写结项报告,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通过后报送自治区社科联。结项报告中应包含知网查重报告,查重率一般不超过15%,特殊专业领域由评审专家组确定。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社科联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研究成果进行结项评审。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会议评审、通讯评审等方式。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否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学术导向、价值取向。
(二)是否具有科学性、创新性,高质量发展智库专项成果是否有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方案。
(三)是否形成决策咨询成果。
(四)是否公开发表或出版。
(五)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六)是否存在意识形态问题和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问题。
评审中存在意识形态问题的结项成果,交意识形态风险评估专家复审并作出结论。
第三十七条 如无特殊约定,结项评审前达到以下条件可免于结项评审:
(一)一般项目成果内容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新华文摘》、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社科院“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前沿》《北疆智库》《内蒙古日报》(理论版)发表(未见刊的可提供用稿通知,下同),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或出版专著(以签订出版合同为准,下同)。
(二)重大项目、重点项目成果内容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新华文摘》、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社科院“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发表,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或出版专著。
公开出版著作、发表论文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呈送时,应标注“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第三十八条 结项成果评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结项成果均须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优秀等级项目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之一:
(一)获得自治区领导肯定性批示,其中盟市专项获得盟市、厅局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即可。
(二)项目研究成果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新华文摘》发表。
(三)项目研究成果在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社科院“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发表,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或出版专著。
(四)所有评审专家均推荐为优秀且产生了重大社会价值。
第三十九条 初次评审为不合格的项目,修改完善后再次评审合格的,准予结项,但需扣除资助总额的15%;仍不合格的,作撤项处理。
第四十条 与其他单位合作的项目由双方共同组织验收,或委托合作方验收。
第四十一条 确因特殊原因,项目主持人需在项目截止日期前30天提出延期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报自治区社科联同意,准予延期。
第四十二条 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形势变化等重大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由项目组提出、承担单位同意,或由自治区社科联提出,终止项目。
第四十三条 结项成果达到合格以上的,发放结项证书。结项名单在“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网”公告。
第七章 经费支持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 重大项目资助经费15万元,重点项目资助经费8万元,一般项目资助经费2万元;外语专项按一般项目管理,资助经费1万元。自治区社科联可视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应急项目和资助出版项目资助金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十五条 项目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管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科〔2022〕1122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如因申报单位账户被司法查封导致项目经费被冻结无法完成项目,申报单位应当自行筹措资金完成项目或退还资金。
第八章 监 督
第四十七条 基金项目立项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八条 自治区社科联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与基金项目立项评审。
第四十九条 参与基金项目管理和评审工作的人员,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凡公示、公告事项,须同时发布自治区社科联机关纪委监督举报电话。
第五十条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纪律和本办法规定行为,属于自治区社科联职责范围内的,由自治区社科联作出相应处理,重大事项由自治区社科联党组作出决定;超出自治区社科联职责范围的,由自治区社科联与有关单位部门协调处理,并邀请自治区纪委监委派驻宣传部纪检组参加。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自治区社科联决定。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社科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3年度及之后立项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