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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社科联,单位社科联,自治区社科普及基地,社科类社会组织:
经自治区社科联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建设与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24年4月9日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建设与考评办法
(2024年4月9日自治区社科联党组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积极性,建设和管理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基地(以下简称“社科普及基地”),推进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社会化、经常化、规范化,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科普及基地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托教育、科技、历史文化场所、公共设施和社会力量等建设,并对社科普及工作具有示范、带动、辐射作用的,开展公益性、群众性、经常性社科普及活动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社科普及基地建设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繁荣发展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公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升公众人文社科素养和全社会文明程度,牢牢把握新时代新的文化使命,着力打造北疆文化品牌,聚焦聚力办好两件大事,不断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四条 社科普及基地承接全区和所属地区社科普及任务,自主开展社科普及工作,根据业务特点和公众需求,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开展社科普及活动。
第五条 社科普及基地建设由各单位自主申请,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社科联”)组织考察、评估,研究通过后,予以命名。自治区社科联统一管理指导社科普及基地业务,社科普及部负责具体工作。
盟市社科联、单位社科联和旗县区社科联及负责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机构对属地内或所辖社科普及基地工作进行指导管理。
第二章 社科普及基地建设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社科普及基地建设的范围
(一)文化场所(包括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艺术馆、纪念馆、文化馆、文创基地等);
(二)历史文化、自然教育场所(包括红色教育基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基地、北疆文化展示场所、各类文化主题公园等);
(三)教育科研场所(包括学校、科研院所、有关培训基地等);
(四)企事业单位(包括城镇街道社区、农村牧区基层组织、社会团体、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等);
(五)其他有条件向公众展示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具备人文社会科学传播、普及、教育示范功能,开展社科普及公益性活动的部门和机构。
第七条 社科普及基地建设的条件
能够独立开展社科普及活动的单位或机构。盟市及盟市以下的申报单位应已是盟市级社科普及基地。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重视社科普及工作,把社科普及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能够自主开展社科普及活动,自愿承担社科普及任务,开展群众性社科普及活动,并发挥积极作用的单位或机构;
(二)具备开展社科普及活动所需的固定场所、宣传展示功能、教育传播阵地(网络),有专兼职相结合的社科普及工作者、志愿者队伍;
(三)具有明确的主管部门,相关工作制度和开展社科普及活动的经费保障;
(四)接受自治区社科联社科普及业务管理指导和检查考评。
第八条 社科普及基地建设的程序
(一)自治区直属单位直接向自治区社科联申请;自治区直属单位的所属机构,经主管单位同意,向自治区社科联申请。
(二)盟市及盟市以下单位实行分级申请,申报单位向所在盟市社科联申请,盟市社科联负责初审后统一推荐上报自治区社科联。
(三)社科普及基地申报材料:
1. 社科普及基地建设工作方案;
2.《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申请表》纸质版两份、电子版一份;
3.场地设施、设备等情况的书面材料;
4.申请单位的独立法人资格证明等复印件;
5.相关材料须如实填报,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
第九条 自治区主管部门、盟市社科联负责申报材料的审核与推荐,自治区社科联实地考察和综合评估,提出意见,提请主席办公会研究,报党组研究批准,并向社会发布,颁发牌匾。
第三章 职责和义务
第十条 社科普及基地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文化思想作为社科普及的主题,把宣传阐释党的创新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作为主要任务,加强意识形态引领,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日常社科普及工作,常态化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努力建设具有较强辐射带动力的社科普及阵地。
第十一条 社科普及基地应当将社科普及工作纳入整体工作计划,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工作制度机制。向自治区社科联报送年度社科普及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十二条 社科普及基地应当支持配合各级社科联工作,积极参加全区和本地区重大社科普及活动,每季社科普及集中活动至少开展 1项以上相关活动。
第十三条 社科普及基地要紧紧围绕社科普及工作阵地、队伍、活动、项目、机制建设,加强组织策划,着力推出社科普及活动品牌、载体和产品,特别是新媒体产品。
第十四条 社科普及基地要加强社科普及展示平台建设,设立、设置普及社会科学知识的设施和内容;通过讲座、网站(专栏)、新媒体、宣传挂图、展板、宣传册和培训、竞赛、咨询等多种形式,推动社科普及工作常态化。
第十五条 社科普及基地要加强研究阐释,培育专兼职人才队伍,积极参与各类社科研究项目,参加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增强学术力量,提升工作水平,提高社科普及供给能力。
第十六条 社科普及基地要经常开展志愿服务,进机关、社区、学校、农村牧区、企业、军营、网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活动,扩大覆盖面和社会影响。
第四章 管理考评
第十七条 社科普及基地实行双重管理。自治区社科联对社科普及基地社科普及业务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盟市属地内的,盟市社科联对社科普及基地的日常工作进行指导管理。
第十八条 自治区社科联统筹规划社科普及基地建设与发展,提出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盟市社科联、单位社科联把属地内或所辖的社科普及基地工作纳入工作范畴,督促社科普及基地按照自治区社科联下达的工作任务,加强沟通联系,共同开展活动,推动社科普及工作。
第十九条 自治区、盟市社科联对社科普及基地不定期进行检查;适时组织开展培训、座谈、交流,及时总结经验,宣传推广。
第二十条 社科普及基地工作由专人负责,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自治区社科联和盟市社科联反馈。
第二十一条 社科普及基地实行考评和奖惩。由各级社科联建设、管理,每年组织一次自查评估,每三年进行一次综合考评。
(一)自查评估
1.自治区社科联每年组织一次自查评估。
2.社科普及基地按照要求,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对照自评标准做好自查评估,填写《内蒙古自治区社科普及基地工作自查评估表》和相关佐证材料上报。
3.盟市社科联、单位社科联负责所属社科普及基地自查评估工作,提出具体意见建议。
4.自治区社科联依照本办法和盟市社科联、单位社科联意见,综合评估,评定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并公告,对优秀的提出表扬,不合格的提出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二)综合考评
1.自治区社科联每三年进行一次综合考评。
2.社科普及基地应按要求填报《内蒙古自治区社科普及基地综合考评表》和相关佐证材料上报,自治区社科联和盟市、单位社科联共同组织开展实地考察,对社科普及基地进行综合考评。
3.考评结果共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4.对积极开展社科普及集中活动和常态化普及,工作业绩较为突出的社科普及基地给予表扬和重点支持。
(三)取消命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综合考评不合格,取消命名并予以摘牌:
1.社科普及工作中出现严重政治导向问题的;
2.利用社科普及基地名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违规违法的;
3.不按要求参加全区和本地区的重大社科普及活动,综合考评不合格的;
4.发生机构调整、重组、撤销等情况,不再具备社科普及基地条件的;
5.其他不能正常开展社科普及活动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社科联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对社科普及基地开展的社科普及活动,择优予以一定的经费资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社科联负责解释,《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建设与考评暂行办法》(内社科联发〔2021〕12号)同时废止。